上海市浦东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招聘简章

上海市浦东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18年11月,是新区国资委16家区属企业之一。供销联社立足主责主业,持续深化综合改革,积极推进乡村振兴、建设现代流通网络、参与城乡社区商业综合服务,正努力打造联社农业高质量投入品公共服务平台、城市运维(供应)综合服务平台建设。为确保联社规划愿景的实现,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规划,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。

一、招聘岗位:联社行政办公室副主任

(一)招聘人数:1人

(二)岗位职责:

1、负责会务工作及企业宣传工作;协助推进重大事项督查督办;

2、负责信访稳定、应急管理、城运网格化等工作;

3、负责后勤管理、综合协调工作;

4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(三)任职要求:

1、40岁及以下,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;

2、具有行政管理、经济管理、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;

3、熟悉行政管理工作,熟悉行政事务规范流程,具备5年以上行政管理、文秘岗位工作经验;

4、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、公关外联能力、执行能力,具有团队合作精神。

(四)年薪:面议

二、招聘岗位:联社企业发展部副经理

(一)招聘人数:1人

(二)岗位职责:

1、负责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、年度投资计划,并组织实施;

2、负责日常投资管理,指导监督系统内各单位投资计划实施、跟踪管理;

3、负责收集信息、寻找投资项目,编制投资方案,组织开展项目调研、论证,提出可行性报告;

4、负责企业招商引资,对接意向企业投资落户;负责注册性招商的协调和管理;

5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(三)任职要求:

1、40岁及以下,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;

2、具有金融、经济与贸易、投资管理等相关专业;

3、熟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、产权股权等运营程序;

4、熟悉企业招商管理工作,把握商务谈判策略;熟悉新区招商政策、招商流程、合同条款以及行业市场操作模式;

5、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;

6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,工作严谨负责、踏实敬业,具备良好团队精神。

(四)年薪:面议

三、招聘岗位:联社资产项目部副经理

(一)招聘人数:1人

(二)岗位职责:

1、负责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;负责可行性分析研究;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和实施;

2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非工程建设项目采购;组织把控招标和采购项目资源、进度、风险;

3、指导监督系统内企业工程建设项目、招标采购管理工作;协调处理相关工作事宜;

4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(三)任职要求:

1、40岁及以下,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;

2、具有工程管理类、经济类、金融管理类等相关专业;

3、熟悉国家和建筑行业标准、规范,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、现场管理及组织协调能力;熟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流程及招标文件的编制;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;

4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、谈判能力、执行力。

(四)年薪:面议

四、招聘岗位:联社法务专员

(一)招聘人数:1人

(二)岗位职责:

1、负责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及咨询,处理企业一般诉讼、仲裁案件、法律纠纷等,协助组织、整理相关证据、法律文书等内容;

2、负责企业各类合同、对外函件的起草、修改、审核等事务,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、签订并提供法律意见;

3、参与企业有关重大决议、规章制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,协助完善企业各项流程及规章制度,有效防控风险;

4、检查监督企业日常合同履行情况,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尽量避免合同纠纷产生;

5、负责研究企业业务运营中涉及的政策、法规、行业要求等,为企业业务合规运营提供有效意见;

6、负责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工作;

7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(三)任职要求

1、年龄35岁及以下,法律相关专业,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,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资格证书;

2、熟悉公司法、合同法、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;具备独立承担合同审查、法律咨询、法律风险管控等相关工作;

3、熟悉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,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;

4、思维严谨,文笔良好,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;工作认真细心、责任心强、抗压力强。

(四)年薪:面议

五、报名方式

1、相关网站:

(一)智联招聘网站(https://landing.zhaopin.com)

(二)浦东人才网(https://www.pdhr.com)

(三)浦东就业促进中心网(https://jiuye.pudong.gov.cn)

(四)企业邮箱(pdgxlsrlzy@163.com)

应聘人员登入相关招聘网站,详细撰写个人简历并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件材料PDF文件。

2、联系方式:联社党委办公室 侯雯锦 50209025

联社人力资源部 秦 蓉 50209020

3、截止日期:招聘信息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。

2023年9月15日